陈某潜入陶某的工艺品公司厂区纵火
4月23日从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18日,该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一起纵火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放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陈某,57岁,浙江丽水人。2001年从老家到台州务工,供职于黄岩区沙埠镇某工艺品公司,负责做铁件样品,每月工资5000多元。
去年初,陈某认为凭自己的技术老板该给他涨工资,遂向老板陶某提出涨薪要求,遭拒绝。陈某觉得没面子,一气之下辞职。此后陈某求职屡屡碰壁,几个月过去仍处在失业中。
陈某称,其身份证在前单位工作时已丢失,此前他咨询过前老板陶某,对方说没身份证不影响工资发放,后来陈某一直没去补办身份证。辞职后找新工作时,没有身份证成了陈某求职失败的重要原因。
求职失败后,陈某想回原单位工作,但陶某称现在厂里没合适他的岗位。陈某表示,他因此对前老板陶某充满怨恨,并把自己身份证丢失,求职不顺等怨气全推到陶某身上。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6月26日晚,陈某潜入陶某的工艺品公司厂区,在明知东侧厂房三楼有工人在上班的情况下,仍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先后在该厂区西侧厂房四楼、三楼、二楼及东侧厂房的二楼、一楼,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酒精放火,导致厂房仓库内部分货物烧毁、厂房损毁。
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放火致损的工艺品价值共计4992435元,厂房损毁价值无法认定。事发后,陈某潜逃,同年6月28日被警方抓获,随后由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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