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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9-30 13:25:02  来源:昆山厂房网  浏览:次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01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7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深入治理安全隐患,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的目标定位,将工业厂房出租管理作为保障安全生产、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工业厂房出租行为,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各部门联合指导,对存量厂房进行集中梳理,对增量项目形成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工业厂房出租长效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工艺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社会贡献小的承租企业予以清理整治,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秩序,提升全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新出租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新出租的工业厂房出租项目,由属地区镇进行备案。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地址查验环节,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指导。

1. 项目受理

由属地区镇负责接收工业厂房租赁事项的备案材料。

2. 联合指导

结合产业准入要求(附件1),由属地区镇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联合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附件2)。

3. 入驻服务

区镇指导完成后,协助企业做好入驻各项服务工作。

(二)存量出租项目排查清理。各区镇对辖区内存量出租项目按照新入驻项目准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逐一进行登记(附件3),全面推进电子化管理和分类管理。

(三)加强工业厂房出租日常监管。各区镇要建立由市场监管、安全、环保、建设、税务、人社(劳动)、城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多单位协同监管机制,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能对出租厂房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厂房出租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执法和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新出租项目联合指导要求。新出租项目实行负面清单预警管理,属地区镇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新出租项目信息或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完成对该项目的联合指导。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提升可符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其整改符合条件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整改无望的,由区镇做好释明、劝导工作,如仍坚持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警管理。新出租项目原则上独栋单层厂房出租一户,多层厂房以层为单位出租,鼓励业主整栋出租。对科创类园区或其他需 一事一议” 的特殊情况,可由区镇在联合指导后,提请市联席会议审议,视情况设置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出租区域,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存量出租项目排查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满足法定条件的,给予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无法整改达标的已承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

(三)出租方要求。厂房出租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向属地区镇提出。出租的厂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应依法向住建、应急等部门申办相关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厂房、仓库的生产使用性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要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已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应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主动报备属地区镇。已出租项目如有分割出租且不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的,建议出租到期后不再续租。分割出租的存量出租项目,各承租项目间应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承租方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装修和设备安装等行为,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双方同意转租的,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报备属地区镇。

五、工作分工

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的管理、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工信局:牵头负责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对被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宗地,抄送税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信息系统。

发改委:负责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拟定和修改。

公安局:负责配合各区镇、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业厂房出租的各项检查工作。

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区镇、部门抄告的疑似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负责对各区镇抄告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改扩建及消防验收的管理。

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中资源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程序,配合区镇做好拆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决的企业,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附件4)。

政审批局:负责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职能移交后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向相关区镇推送工业性质出租项目的注册信息。加大对无须取得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无须审批或许可事项)等行为的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不完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税务局:负责将违法、违规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列为税收风险指标,加强后续管理。

消防大队:负责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

信用办:负责牵头对失信的工业厂房出租、承租企业开展联合惩戒(附件5)。

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企业的供电安全做好评价指导工作,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

水务集团:负责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各区镇:负责辖区工业厂房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厂房管理台账制度,对各类出租主体和承租企业建立专项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厂房出租项目进行备案指导和入驻服务,依法加强厂房出租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工业厂房出租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业厂房出租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区镇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细化分解任务,形成工作清单,并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后两周内报市工信局备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工信部门要牵头制作告知书,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反馈有关单位。对部分由于项目清理导致闲置的工业厂房,优先适用于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 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保障措施。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闲置的工业厂房,各区镇招商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出租方共同开展招商工作,通过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 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小区转型升级。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成立专项监督考核工作小组,通过明察暗访与突击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督办与面上通报相结合等方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031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

2. 昆山市XX区镇工业厂房出租联合指导意见

3. 昆山市XX区镇工业项目(租赁厂房)信息表

4. 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5.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操作办法


附件1

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

1. 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2. 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3.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4. 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

5.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6. 禁止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7. 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8. 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

10. 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

11. 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

12. 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

13. 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4. 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

15. 禁止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

16. 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17. 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

18. 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

19. 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

20. 禁止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

21. 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

22. 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

23. 禁止生产、使用产生 三致” 物质的项目。

24. 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

25. 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

26. 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

27. 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


附件2

昆山市XX区镇工业厂房出租联合指导意见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序号

部门

指导意见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指导意见:



附件3

昆山市XX区镇工业项目(租赁厂房)信息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统一信用代码

计划总投资

产权证号

租赁厂房产权人

租赁厂房地址

租赁厂房面积

厂房防火等级

层高

承重

主要产品

主要工艺设备

预计年销售收入

预计年税收

计划用电装机容量(KVA)

环评适用材料

电表号

水表号

项目投资者承诺:以上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并严格按照以上条件进行履约。

厂房出租人承诺:出租工业土地、厂房合法有效,并具备项目生产所需的消防、安全和排污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合指导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4

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要点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电工。出租方应按照厂区规模和承租企业数量配备一定职数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满足日常安全管理需要。出租方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电工,重点加强对出租厂房电气线路的检查巡查,查究承租企业各类违规用电行为,确保用电安全。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和审核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出租方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在厂房出租前应当核查承租方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厂房消防耐火等级要求,查验、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告知承租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防护要求。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职责边界,并明确提出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要求和时限,安全管理协议由出租方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备查。

3.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经常性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出租方应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如实记录日常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出租方应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状况,承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及全员安全培训情况。对承租企业存在无证上岗、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布局等行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出租方应当每月组织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互查互评工作,督促承租企业相互督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出租方应当督促承租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牵头形成联防互救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方有难、各方支援。

二、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承租企业对承租厂房重新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承租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持续运行提升。

2.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承租企业应扎实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修订并张贴作业现场、作业岗位风险告知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警示标志标识,严格分区管理和定制管理,服从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承租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得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不得违规分隔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废弃)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生活场所(宿舍、食堂等)不得设置在同一区域。


附件5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操作办法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责任主体,包括:

1. 厂房出租方:厂房所有人、未进行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其他转租人;

2. 厂房承租方:实际生产经营者。

二、失信行为认定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和严重2个等级。由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认定。

(一)厂房出租方

1)一般失信行为

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告知审核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

2.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 未督促承租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保手续的;

4. 未定期开展检查,或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的;

5.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 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或仓库出租的;

2. 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或无证无照经营承租方的;

3. 出租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4.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厂房承租方

1)一般失信行为

1. 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 全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制度台账缺失或记录不全的;

3. 未开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环保手续的;

5.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的;

6. 拒不配合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7.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 使用应当淘汰或危及生产安全的相关工艺、设备的;

2. 无证无照经营的;

3. 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 发生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

5. 装修、设备安装等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的;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7.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失信主体处罚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二)严重失信行为

1.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失信主体处罚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2. 将失信信息通过 中国昆山” “信用昆山” 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信用部门,有效期3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3.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管、土地出让、二手房交易、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等领域原则上实行 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关、税务局等)

4. 在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拨付、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予以限制或惩戒,原则上实行 一票否决” 。将财政供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等)

5. 将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各商业银行等)

四、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已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允许信用修复。对已修复的失信主体,各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各有关部门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解除惩戒。

(二)异议处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失信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昆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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