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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惩戒操作办法

发表时间:2021-09-06 10:47:43  来源:昆山厂房网  浏览:次   【】【】【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操作办法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责任主体,包括:

1. 厂房出租方:厂房所有人、未进行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其他转租人;

2. 厂房承租方:实际生产经营者。

二、失信行为认定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和严重2个等级。由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认定。

(一)厂房出租方

1)一般失信行为

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告知审核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

2.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 未督促承租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保手续的;

4. 未定期开展检查,或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的;

5.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 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或仓库出租的;

2. 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或无证无照经营承租方的;

3. 出租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4.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厂房承租方

1)一般失信行为

1. 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 全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制度台账缺失或记录不全的;

3. 未开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环保手续的;

5.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的;

6. 拒不配合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7.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 使用应当淘汰或危及生产安全的相关工艺、设备的;

2. 无证无照经营的;

3. 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 发生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

5. 装修、设备安装等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的;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7.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失信主体处罚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二)严重失信行为

1.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失信主体处罚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2. 将失信信息通过 中国昆山 信用昆山 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信用部门,有效期3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税务局、海关、消防大队等)

3.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管、土地出让、二手房交易、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等领域原则上实行 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农村农业局、卫健委、海关、税务局等)

4. 在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拨付、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予以限制或惩戒,原则上实行 一票否决 。将财政供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等)

5. 将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各商业银行等)

四、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已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允许信用修复。对已修复的失信主体,各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各有关部门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解除惩戒。

(二)异议处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失信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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