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要点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电工。出租方应按照厂区规模和承租企业数量配备一定职数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满足日常安全管理需要。出租方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电工,重点加强对出租厂房电气线路的检查巡查,查究承租企业各类违规用电行为,确保用电安全。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和审核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出租方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在厂房出租前应当核查承租方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厂房消防耐火等级要求,查验、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告知承租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防护要求。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职责边界,并明确提出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要求和时限,安全管理协议由出租方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备查。
3.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经常性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出租方应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如实记录日常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出租方应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状况,承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及全员安全培训情况。对承租企业存在无证上岗、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布局等行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出租方应当每月组织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互查互评工作,督促承租企业相互督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出租方应当督促承租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牵头形成联防互救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方有难、各方支援。
二、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承租企业对承租厂房重新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承租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持续运行提升。
2.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承租企业应扎实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修订并张贴作业现场、作业岗位风险告知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警示标志标识,严格分区管理和定制管理,服从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承租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得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不得违规分隔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废弃)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生活场所(宿舍、食堂等)不得设置在同一区域。